山西省校车管理办法
《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业经2017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20日起施行。下文是山西省校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校车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服务标准、运营模式、资金筹措、财政支持范围、政府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f三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可以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给予财政补贴
四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完善校车许可审查工作机制
六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召集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并落实有关议定事项
二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指导、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五建立和完善校车信息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
六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七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f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落实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负责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六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发放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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