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受理、审查、认定和审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落实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经营许
f可证
四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涉及的公路行驶路线和城市公交站点停靠提出审查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或者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八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四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等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等知识
五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乘车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安全保障措施、接送路线、
f乘车的时间地点、交接方式、服务时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收取费用的还应当明确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二对乘坐校车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三为有乘坐校车需求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乘车信息
四发现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的应当劝阻并告知其监护人
五学校长期租用校车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应当同时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饮酒驾车不疲劳驾车不超员、不超速。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与维护。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