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需求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提出控制现金流入,流出数额以及流入,流出进度的建议,并通过合理的财务控制手段和财务杠杆,保持公司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
3、有偿使用原则。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借款,实行“存贷分离,差别利率,分别计息”办法,参照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供融资担保的,内部授信额度内的担保以及各类子公司上存到集团公司的存款所对应的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超额度担保,借款单位按约定支付担保费。
4、控制风险原则。风险包括由于经营,投资,筹资行为过程中产
f生的法律,财务,经营和道德等风险。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应不断强化现金流向的风险管理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现金流管理责任合同的有关约束条款。严格对赊销业务和预付款项的审批管理,控制对各类风险业务的资金投放。第九条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管理
建立以集团财务审计中心为核心的资金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的资金统筹管理和除异地企业外的各类子公司的现金收支结算。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按行业业务特点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另外集团下属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规则有关程序单独组织资金管理等财务活动。第十条集团内部资金的统筹管理
1、各类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除正常经营或项目开发所需要的资金以外的闲余资金一般应集中上存到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2、集团财务审计中心应根据子公司的资金收、付计划以及内部授信情况,汇总编制月度资金计划,并进行合理,统筹安排,尽可能保证计划内资金的落实。
3、对计划外的临时大额资金需要,用款单位须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财务中心提出申请,以便安排资金。第十一条集团内部融资统筹管理
f1、集团各类子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足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或向集团公司借款解决。
2、集团公司对各类子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内部授信额度内。集团内部授信额度的核定,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中心会同子公司根据各单位经营目标,行业特点以及实际财务状况,经综合评定后确定,并报集团公司办公会议核准后实施。集团公司对各类子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应当落实有效的风险保障措施。第十二条核心成员企业的资金管理
1、核心成员企业营运资金原则上控制在企业自有资金内,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其净资产的,由企业按其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支配资金,但应保证资金用于正常业务经营,不得违反相关业务,财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