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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勤勉敬业原则。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第5条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的具体内容
f拟制、审查、修改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风险告知书。策划涉地项目的业务操作方案。对涉地项目相关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代表当事人参加谈判、签约、履约交割。接受项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对涉地交易合同的定金、保证金、价款予以监(托)管服务。为涉地项目的项目法人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或全过程法律服务。对发生争端的涉地项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申请行政裁决、仲裁或诉讼。
第6条本操作指引的适用范围
律师从事土地法律实务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尽职调查、参与谈判、受托起草、修改有关合同以及代办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注意的事项。律师代理有
f关诉讼案件时,也可以参考本指引。
第7条特别说明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
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8条主要法律依据《》(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f《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租赁若干意见》。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村集体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建设用地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
第9条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的注意事项
律师代办登记手续的,要取得并向土地登记机构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手续。代理境外人士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经过公证或者认证;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
f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0条概念界定
土地设定登记是对新设定的土地权利的登记,是在土地初始登记结束后,登记机关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11条登记的基本单位
登记是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分宗申请;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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