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律师依法办理与土地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承办土地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土地法律服务实务,特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及相关人士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f第2条主要概念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相应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
f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而使用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第3条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以下简称)(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2004年8月2
f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以下简称《》)(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4条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忠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精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