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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保障公司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让渡货币资金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财务与法律监管相结合实施动态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对外股权投资制度,按照规定对公司股权投资计划进行审批、监管。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公司股权投资的实施、运营和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投资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的审查。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第四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二)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发展需要;(三)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确保达到合理的利润水平;(四)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有效规避法律及财务风险;(五)必须符合公司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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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新增投资的,必须对被投资公司达到相对控股;(七)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第五条对外股权投资必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方向。
第三章股权投资审查第六条对外股权投资前必须对投资合作方进行相关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审查;(二)信誉审查;(三)履约能力审查;(四)出资审查;(五)合同签订人资格审查;(六)其他审查。第七条对投资合作方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的审查包括:(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证件资料;(二)经营场所实地考察;(三)各种资质文件。第八条对投资合作方的信誉审查包括:(一)以往合同履行情况;(二)涉诉情况。第九条对投资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审查包括:(一)经营及盈利状况审查;(二)债权债务状况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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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低估作价。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应当对投资合作方合同签订人资格进行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审查其委托证明、代理权限和签名。
第十二条审查完毕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第四章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实行计划管理。第十四条对外股权投资决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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