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四个季度综合评价平均分(合作未满四个季度的,按其实际参与综合评价季度的平均分)在全部园建单位前80;同一楼盘后期工程可优先选择经综合评价合格的前期单位;新合作单位可直接增补进名单。
4、智能化工程为有意向在该区域合作且连续四个季度该地区综合评价平均分(合作未满四个季度的,按其实际参与综合评价季度的平均分)70分以上或排名前80的单位;在该区域有合作意向且连续四个季度综合评价总平均分70分以上或新合作单位可直接增补进名单。
5、集团各招投标中心根据以上原则及施工单位合作意向拟定新项目发包单位名单,分别同时提交给地区公司主管工程副总和管理及监察中心。
6、地区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组织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出具排名意见可根据需要增补新的合格单位并说明理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可根据需要给出意见。
7、地区公司主管工程副总和管理及监察中心于24小时内将意见反馈给集团各相应招投标中心,每延迟一天,给予相关责任人扣罚500元。集团各招投标中心考核。
8、集团各招投标中心参考地区公司和管理及监察中心的意见,确定合适的单位直接发包。
f第七条若所有的单位均不接受合作条件,集团各相应招投标中心决定是否增补新的合格单位或修改合同条件后再直接发包或更改发包模式。
第三章单位征召及入库第八条全国施工的主体、装修、园建、智能化、铝合金和年度设备材料等单位原则上由集团负责征召,其余单位由地区公司负责征召。第九条投标单位的合格标准:1、所搜集的单位原则上必须是品牌和综合实力全国30强单位、本省前5强或国际著名品牌和企业。2、确无全国及全省行业排名的,入选企业应为行业领先企业。3、按以上原则征召单位存在困难的,地区公司主管招投标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与项目匹配的投标单位资格标准及征召模式。第十条征召小组的组成:1、集团常务征召小组为各招投标中心、材料公司、设计院。2、地区公司常务征召小组为招投标部、采购部、总工室。3、根据项目性质,可以加入相应使用部门。第十一条确定合格单位流程1、征召小组采用背靠背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各10家以上单位,各招投标中心总经理地区公司主管招投标领导独立筛选确定入围单位并亲自或指定专人(一人)向入围单位发正式公函,初步表达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落实其投标意向。入围单位经落实没有投标意向的,一年内再次征召的须排除在搜集名单外。2、集团负责征召的项目,各招投标中心总经理亲自约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