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至于赔偿多少,原则上是按照消费者受到的实际损失合理赔偿。但在赔偿时,需要顾及三个前提:1、损失是否和产品质量有必然联系;2、损失的发生是否得到双方确认;3、损失一方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点。本案例中顾客的损失是由产品质量不佳直接造成的;损失发生后,从顾客发现开始,第一时间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并得以确认。所以应当按照消费者损失的实际金额赔偿。
但本案例我们不能以简单的商品质量问题来处理,从问题的产生看,不仅仅有产品的问题,我们在销售环节也存在疏漏。在销售商品时,由于家电产品销售流程的限制,营业员未作开箱检验,也没有把正确使用冰箱的方法明确告知顾客,使得顾客在未进行合理检查的情况下,将贵重食品放入,导致食品出现严重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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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相关法律※《三包》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三包》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法》第44条已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商场里买来“假耳机”
黄女士在商场购买了一部无线耳机,一段时间之后发现耳机存在质量问题。由于超过保修期且外包装已丢失,耳机上只标明了型号却没有标明品牌,黄女士翻出商场的购物小票,小票上显示自己所购买的无线耳机是某品牌。通过查询商场与厂家取得了联系,厂家的答复却令黄女士大吃一惊:该厂从来没有生产过这种型号的耳机,因此无法为其提供维修服务。黄女士随即投诉该商场销售冒牌商品。
点评分析:本案例中顾客所购买的商品可能是一件“顶码”商品。在排除顾客人为原因将所购商品混淆的可能后,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我们自身的工作会存在这样的情况:顾客选购好的商品在收银台结账时怎么也扫不上码,此时收银员为图省事往往会拿上一件价钱相同的其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