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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则可以推定销售者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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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食品存在“明知”的过错。是否属于欺诈行为,需要商场出具有力证据。本案例中商品存在的问题是生产环节的工作失误,厂家和商家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欺诈。
相关法律※《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消费服务领域下列情况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2、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3、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4、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我的损失谁来负责
顾客张女士购买了某品牌冰箱,晚上5点钟冰箱送到家,8点钟通电后,将食品放入冰箱。第二天早晨打开冰箱时,发现冷冻室根本不制冷,冰箱内存放的海参、鲍鱼、乌鸡等贵重食品均出现不同程度变质,张女士急忙给售后部门打电话,告知公司有规定“24小时内换货”,顾客一听非常生气投诉到商场并要求营业员登门核实并赔偿损失1000元。
点评分析:这也是一起看上去是由商品质量引起的赔偿投诉,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在使用中造成了其他损失。是否赔偿,《消法》第44条已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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