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2017年第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4)《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2、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3)《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鲁政字2016173号);(4)《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鲁环发2017331号);(5)《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6)《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青政发201430号);(7)《关于调整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8号);(8)《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2020年)》(青环委办发〔2018〕34号)(9)《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青环发201574号);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9642018);(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8)《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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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四、政策符合性1、产业政策符合性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属于允许建设项目。项目已取得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20173702813403000037),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规划符合性根据《关于调整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青政发201430号),项目不在地下水和地表水饮用水源区范围内,符合政策。根据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胶国用(2006)第1243号,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土地符合当地规划。3、项目“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项目“三线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