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城镇化
农民工市(镇)民化应该在农民工自愿基础上,采用市场手段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引导农民工在城镇居住生活,杜绝农民“被城镇化”现象。一是政策鼓励一般农民工进入小城镇就业定居,引导具有所需技能的农民工进入地级市就业定居,放宽地级市准入门槛;对于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可以根据城市承载能力有选择地吸纳农民工落户定居。二是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要放宽高技能农民工家属投奔落户尺度,并为其提供与城市居民均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和城市公
f共服务等。三是降低农民工子女入学门槛,允许尚未在城市落户的农民工子女能够享受与城市学生均等的教育服务。
(二)实现城镇化顶层设计规范城镇化
由于农村人口多而“城市供给不足”以及制度限制、福利巨大落差,使展小城镇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选择。城镇化需要从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和布局出发,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城镇化有关重大问题,做好顶层设计、系统规划,明确发展重点、路径和顺序,确保城镇化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三)保障农民工市(镇)民权益城镇体面生存
实现农民工体面生存必须保障工劳动权益。用人单位除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外,还要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和休息权益,尤其女工的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权益保护。政府应严格限制企业非自愿加班行为,严格限制加班时长。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需要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监察力度,对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可以采用经济、行政,甚至刑事处罚手段。
(四)发展农村职业义务教育促进就业转型
继续实行义务后教育即职业义务教育。一是将初中毕业未升学人员纳入“92”职业义务教育范畴,通过法律强制其参加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由国家承担教育成本。二是将40岁以下农村未转移劳动力纳入国家义务培训范围并由政府承担培训费用。三是通过法律规定企业承担职工培训义务。企业必须定期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免费职业培训,不具有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以缴纳培训税的形式,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培训资质的专业单位集中培训。
(五)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促进劳动公平
一是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定期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最低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让农民工同样享受经济发展成果。二是逐步缩小农民工与城市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差距,实现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同酬。三是建立农民工补偿性工资标准,增加农民工劳动条件恶劣的补偿水平。四是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