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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死刑冤假错案看中国的死刑制度
今年上半年张辉、张高平错案成为法律界的热门话题,使人们开始思考中国现今的法制。针对这个这个案件,我也有了一些思考,张辉叔侄至少还活着等到案件的平反,还可以与家人团聚,得到补偿,享受接下来的人生。但是,那些最终查出来是冤假错案却已经死在死刑之下的人呢?他们及时得到平反又能怎么样呢?人已死去,再多的名再多的利又有何用?
7年前,当佘祥林惊天冤案公之于世时,全国上下一片震惊。因为此案系旷世冤案,以至当年的最高法院领导都承认“佘祥林案是司法界的耻辱”。也许是“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一句话得以应验,5年后,河南的赵作海案与其如出一辙。一样的抓进去就打,一样的命案必破的口号,一样的政法委协调,一样的公检法三家“兄弟单位”联合办案,一样的屈打成招,一样的疑罪从有,后来,一样的被害人死后复活,一样的“杀人犯”蒙冤11年,甚至被冤的人放出监牢后还一样地“感谢政府,感谢各级领导”对于这么多“一样”的重复,一些稍长记性的人都对赵作海案已经痛不出来,甚至连反思的兴趣都没有了,有的只是“人能否两次栽进同一条阴沟”的哲学追问。与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相似的死刑冤假错案还有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与河北的李久明案等等,他们都因杀人罪而被判死刑,但是多年后却被发现是误判、是枉死,然后得到国家政府的赔偿。虽然这些案件在社会上都曾引起强烈的反响,在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应该反思的都曾作过深刻的反思,但是这类事件却依然时常发生,我国法律的“生命至上”遭到了质疑,司法的权威遭到抨击,对中国的死刑制度的思考也被推向风口浪尖,我们应该对我们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做一个重新的思考和定位,中国的死刑应该往何处去?在现阶段,死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应该进一步完善,毕竟死刑存在一定缺陷,需要我们去克服。
一、死刑的渊源与发展现状
(一)死刑的渊源
死刑出现于原始社会,具有很悠久的历史;其兴盛于奴隶社会,奴隶主对奴隶残酷剥削为死刑的兴盛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刑罚的创制与犯罪的同态或同害相称,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犯罪就有什么样的刑罚,这一创制刑法的模本影响了中国历史上千年;泛滥于封建时代,封建帝王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对于反对自己人他们是毫不留情,帝王君主的一句话便会让你人头落地;在封建时代,创刑者惟恐简单的处死死刑不能达到最大的威胁力,于是煞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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