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废除死刑
正方一辩发言: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来宾,大家晚上好!古人说,名不正则言不顺,欲立其身,先正其名,我不知道对方汉语辩友对“死刑”有没有清晰地了解,那就让我先为对方辩友捋一捋死刑是法律中对刑事处罚规定的最高刑罚,是对罪犯生命权利的剥夺!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最高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对于犯罪者的处罚从教化与赎罪的目的出发才是回归了法律中对罪犯处罚的真正意义!当代社会是一个文明的社会,我们废除了炮烙虿盆、车裂肉刑,却遗忘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事物!那就是与原始的同态复仇别无二致的死刑!!因此,我方的观点是赞成废除死刑。我将提出三点对我方观点进行立论:1、《法理学》中有提:法律中对刑罚的规定旨在让罪犯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教化、赎罪,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一命偿一命只是当前有些人尚且无法摒弃同态复仇的原始野蛮的观点。然而,在2010年10月10日国际反死刑日当天,公布了一份数据报告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59个国家据2014年最新报告显示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可以说废除死刑在全球已经是大势所趋!2、国家是否有杀人的正当性?关于国家与政府是如何起源的,相信汉语的同学不需我赘言。社会契约论告诉我们,政府是为了我们本身的利益,为了我们的安全,为了我们的自由而设立的。政府的存在本身有着前提性的条件,人民各转让一部分权利给政府,但是,人民在转让权利的时候,绝对没有把自己的生命转让给政府。这是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出发得出的一个结论:政府没有杀人的正当性。另一种说法说政府杀人似乎是以恶治恶。你把别人给杀了,好,政府说,我把你也给杀了,因为我要禁止杀人。但是禁止杀人的政府自己却杀人,这不是一个悖论吗?贝卡利亚说:当政府残忍地对待国民的时候,国民也会残忍地对待
f政府,或者说残忍地相互对待。我认为这是我们所说的死刑鼓励嗜血的心态的问题。也证明了国家从理论上讲并没有杀人的正当性!3、死刑执行史从来离不开冤案亡魂,在这里举几个例子。聂树斌杀人案。21岁的聂树斌被控奸杀了一名38岁的女子。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聂学生照例前往看守所为儿子送生活用品,工作人员告诉他,不用再来了,你儿子昨天已被枪决。而2005年1月,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