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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
f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四)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五)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六)饮酒后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申领驾驶证,按照下列规定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
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三)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初次申领驾驶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
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原驾驶证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f(一)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
身份证明号码(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
号、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副页签注期
满换证时间。
第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
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
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
如实申告规定事项。第三章
考试
第十六条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
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上或电话预约等方式预约考试。
第十七条驾驶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各科目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十八条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f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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