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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
f试、发证等业务。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遵循公开、公正、
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
当按期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
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
申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
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发
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
打印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
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
员信息。
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
身携带。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
为:
f(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第九条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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