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甘肃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2250号)和《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甘财教20142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我校研究生奖励名额,用于奖励综合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省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除了当年毕业,或者在基本学制内办理保留学籍、休学、退学、因私出国留学等手续,或者延期毕业的以外,均有资格申请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基层培养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管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资料等工作。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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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与初评工作。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平等、回避、公正与保密原则,评审委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影响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当评审委员与评审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由财务处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二、评选条件及计分标准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