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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向保安支付高温补贴的合法性及其法律后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根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另,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据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应当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保安是否属于室外露天工作存在争议,如根据贵司对“保安”这一岗位的职位要求及该保安的实际工作情况,其大部分工作时间在室外则属于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应当按照35℃以上高温天气的天数向其补发高温补贴。如公司已为保安设有保安室,该保安大部分工作时间不在室外,且在保安室采取了降温措施,则无需向其发放高温补贴。2、周一补休、周末上班,周末8小时以外工作时间支付15倍工资的合法性及其法律后果《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
f资报酬。从该条法律第二项可以看出,如公司安排员工于休息日加班但已为员工安排补休的,无须支付支付加班工资。且对于保安这一岗位,实行的是轮班制,劳动者一直均认可,公司虽安排保安周末上班但为其安排了补休的,则周末并不视为加班,故超出8小时的工作时间按照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支付加班费即可,该保安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但为了降低风险的考虑,在以后的劳动合同中,公司可与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实行轮班制,且可征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对实行轮班制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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