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担保,则可以解除合同。
4、限制性。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严格限制的,非具备法定成立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
不得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二、不安抗辩权与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区别。1、定义不同。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内容或客体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改变。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或因某种法律事实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或消灭。2、程序不同。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的转让则不一定要经协商。债权人转让债权可以不与债务人协商,即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也是无效的。同时,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对于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就应与债权人协商并经得同意;对于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就是合同解除,它既可以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因某些法定事实而自行解除,如债务已全部履行或抵销等等。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协商,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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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具备法定成立条件,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就可以依法进行,但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如果能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提供担保,就应恢复合同的履行,对方如果不能提供担保,合同就可以解除。
3、成立的法定条件不同。合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必须是法定的,但是法定条件限制力度各不相同。合同变更,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进行。合同转让,有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及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之分,其法定条件也不尽相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就不可以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务转让在合同法中虽没有严格的限制,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如果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终止成立的条件,合同法有明确规定: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