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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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或其他恶意行为,不安抗辩权就可以成立,成立的条件就是:对于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的;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法律后果不同。合同变更、终止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合同变更的,因成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一并由第三人承担,形成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但原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而不安抗辩权,其行使后的法律后果就是中止履行,并不是合同解除。但一方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如能恢复履行合同能力并提供担保,中止方应及时恢复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担保,而只是口头承诺,中止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自主中止履行合同、避免自己损失扩大的一项权利,其意义是:一方面可以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安全;一方面又可以促使有过错方正确履行合同,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利用合同欺骗行为的发生。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当事人随意可以为之的。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行使,否则,错误中止合同履行就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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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那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第一,要有确凿的证据。《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在行使这项权利时,
应掌握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事实客观存在的确切证据。绝不能因道听途说或自己主观臆断,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第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是双方性的,当自己自动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合同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是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经营性亏损而造成,是出于无奈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可以想办法恢复履行能力,这样合同继续履行就成为可能,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因中止履行而扩大。第三,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前面说到,有的合同当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只有他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能力或必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应当允许他恢复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