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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而.从.中.谋.利.;还协迫非当事人签名强行“通过”事故认定,在车无责任保险,又无赔偿保证金的情况下,趁我伤重无能力维权,为肇事方放行、转移肇事车,制.造.“.执.行.难.”.而.再.从.中.谋.利.。因而害得我连一半赔偿也难追讨,至今多年在痛苦中煎熬!警方如此办案,能说不是“吃人不留骨”吗?二、广东省三级法院乌鸦一般黑,讲钱不讲理!我多次申请警方调解都被拒绝,起诉到法院。原来法院更黑暗!法官们在我以亲身经历和从盖.有.大.红.公.章.的.《.认.定.书.》.里.指出警方徇私舞弊的铁证面前,仍以警方“查实”作借口为肇事方辩护,驳回我的合理诉求和再审申请,在.鲜.红.的.国.徽.下.,摆明讲钱不讲理。下面让“红色国徽下的罪证”来证明:罪证1、警方违反法定程序制作《认定书》,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程序合法”;举证:我的伤残鉴定日期是2004年12月13日(见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认定书》的制作日期却是2004年9月1日(见《认定书》)。由此充分证明:霞山交警部门完全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即至少应在04年12月13日至18日内制作《认定书》)的规定。在这铁的事实与鲜明的法规面前,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程序合法”,不是摆明不讲理吗?
(见附件:广东省高院裁定书第2页,湛江市中院裁定书第5页。注:这些都是盖有“红色国徽”印章作证的;下同。)
罪证2、警方在《认定书》上蓄意隐瞒交通事故证据,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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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举证:《认定书》第1页倒数第3行写道:“摩.托.车.后.载.物.架.处.有S1X2cm2,H6971cm的撞击痕迹;”。
很明显,作为交通事故事实,警方连摩.托.车.后.载.物.架.“.何.”.处.有撞击痕迹,这个最主要的证据都不写明,凭何证据来证明“韩培飞驾车违章变更车道”?
试想:现实有“摩托车违章变更车道,被撞痕迹却在摩托车后载物架‘后边偏右’处,而摩托车仅左偏35度冲前倒地”的可能和道理吗?据此,警方在《认定书》上对摩托车的撞击痕迹能不隐瞒吗?哪来证据充分?
铁证前,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证据充分”,不是摆明讲钱不讲理吗?(见中院裁定书第5页)罪证3、警方对“我驾车向何方向变更车道”也无法认定,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事实清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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