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侵权行为,欲确认是否因错误的财产保全而导致损失发生,需如前所述看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且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失,被申请人才有权要求责任人做相应赔偿。这种赔偿是具有补偿性的,无损失则无赔偿,实际损失的存在不仅是认定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追究赔偿主体责任的要件。实际损失应当是已经出现或必然发生的物质财富的毁损或减少。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一切虚构的无根据推测的”损失”是不能认定为实际损失的。如此以来,就本文开头所述案例来讲,首先,法院认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属于行使诉权的范畴,当事人有这个权利,但是因此而认定其财产保全申请没有错误就值得商榷了,因为事实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被法院支持的,也就是败诉了,那么,建立在此诉讼请求基础之上的财产保全申请相应地也应当是错误的,因此也当然应该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其次,该案中损失的认定确实是比较复杂。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就需要法院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听取有关专家建议并参照相关行业规范的情况下做出相对公正的
f判决。所以对于本案的判决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可以按前述方法来确定参考文献李汉昌吴德桥《适用财产保全的几个问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损害的处理》曲明吴威《财产保全中的当事人权益保护》黄福宗《谈财产保全错误的国家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制度研究
以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为视角
来源:作者:时间:20100917众所周知,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而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但是,在财产保全中也不能忽视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体现在诉讼程序的两个阶段,在申请保全阶段,财产保全申请人一般必须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在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提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赔偿请求。在财产保全中,由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由申请人对其财产保全中所遭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权利,即被申请
f人受偿权利,它是被申请人权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受偿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这主要是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申请人申请有错误。所谓申请有错误,是指申请财产保全的人不是该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