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财产保全错误情形探讨
先看一件关于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案例:本案原告方徐某是另一已判案件中的被告,在该案中,徐某作为被告,被该案原告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将徐某在某证券公司的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全部冻结,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败诉了,于是财产保全被解除,但是股票在被保全期间曾经有较大的涨幅,因为被冻结的原因未能及时卖出,到解除保全后卖出时股票价格下跌因而造成损失40多万元。本案中徐某作为原告起诉前案中的原告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因申请保全错误而导致的损失40多万元。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不支持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1)被告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属于依法行使诉权的范畴,没有不当之处,故不属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2)被告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将原告的资金账户提供给法院的行为也并无不当,同时其依法履行了提交申请、提供担保、提供财产线索等义务,因而被告无过错。(3)股票的价格和交易受诸多因素影响,虽然原告持有股票在查封期间曾达到过较高价值,但并非意味着原告必然会在该价位将股票卖出,鉴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难以确定原告的损失,因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有:(1)如何认定财产保全申请的错误与否?(2)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有哪些?(3)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如何确认并救济
f财产保全错误概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或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将来做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其具有如下特点:(1申请人总是原告或者即将处于原告地位的利害关系人。2申请保全的时间只能是在起诉前或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做出判决之前。3财产保全的范围只能是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而且申请人要对自己申请保全的范围负责,不得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4财产保全的措施只能限于《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那么什么才是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呢?导致财产保全错误的原因很多,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从申请人的角度看,因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那么,从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上来讲,我们说申请人实际上是不可能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