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是劳动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使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或称正常终止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称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权裁判或判决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继续履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相应随之消灭。《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应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也就是说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立即终止执行终止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得视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还必须双方同意。本案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虽未及时与原告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但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已经终止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关键在于该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期限届满而不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了终止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原、被告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不可能产生新的劳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原告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被告的同意。
f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原告提出的所谓经济损失也是不存在的。
应该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合同相关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如果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时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按法律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本案原告属智力四级残疾人从积极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的角度出发只要其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尽可能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但是从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看五年时间的住院天数就达到411天是明显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也在情理之中。据此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按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标准给付原告6个月按每年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3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原告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1992年8月28日被告某电厂多种经营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协商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1995年12月31日届满借调期间原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