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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要以法官行使释明权为必要的条件。那么在实践中,法官的释明权可以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询问当事人采取消极沉默态度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情合理;第二步,要告知当事人其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要让当事人明确知晓其行为有可能构成拟制自认;第三步,进一步询问当事人的态度,是否还要继续保持沉默,如果当事人还选择继续保持消极沉默的话,就可以适用拟制自认规则。
好的,我们接下来探讨第三个问题。

限制自认的效力
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时并非毫不保留地承认,而是附加了一定的条件,这被称为限制自认,它是与完全自认相对的一个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限制自认的效力,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那么如何进行具体的判断呢?
f限制自认在实践中可分为三种情形:
1部分自认;2自认时附加独立的攻击和防御方式;3附条件或者限制的承认。
情形一部分自认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种情形,部分自认。部分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部分予以承认,部分予以否认,则在这种情况下其承认的部分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我们举一个例子,原告主张向被告出借款项5万元,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只承认其向原告借款2万元,则对被告承认的该2万元的借款事实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对于剩余的3万元的出借事实,则应当由原告按照证明负担原则进一步举证。
情形二自认时附加独立的攻击和防御方式限制自认的第二种情形,自认时附加独立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限制自认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则由自认一方根据证明负担原则,对其附加的独立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这里我们举一个例子。
原告主张向被告出借款项5万元,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是同时又认为其已经向原告清偿了该5万元借款,则对被告承认的借款5万元的事实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而对被告辩称的该笔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在原告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进一步举证。
f情形三附条件或限制的承认
接下来我们看限制自认的第三种情形,附条件或限制的承认。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承认是建立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基础之上,其本质上是为了否认另外一方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我们举一个例子,原告主张被告侵占其自行车一辆,被告辩称这部自行车是向原告购买的,那么被告辩称的事实中实际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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