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了两层含义:
1该部自行车原来是原告的;2该部自行车是向原告购买的。
被告所陈述的两节事实整体上是不可分割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最后,我们对今天的课程作一个小结。对于诉讼外的自认仅具有一般的证据效力,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不能免除相对方的举证责任;对于拟制自认,应当以法官行使释明权为必要条件,而且需要法官综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采取消极沉默态度的真实意思进行探寻;对于限制自认,应当以不可分性作为自认的基本特征,对于限制自认的不同情形是否构成自认,从整体上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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