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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辩称货物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来张三又对李四提起了第二个诉讼,要求李四支付欠付的货款,李四在第二个案件中,又辩称张三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应当支付货款。这两个案件引起的问题就是,法官能否将李四在前一个案件中陈述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作为后一个案件中其自认的事实,从而直接判决李四向张三支付欠付的货款呢?
我们认为,诉讼中的自认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而诉讼外的自认无论其作出的时间、场合、方式不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以及维护的利益也不同。因此,诉讼外的自认不能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但是,这不妨碍一方当事人将另外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外的场合所做的对其不利的事实陈述,通过一定的证据方式。比如说前面我们两个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在法院庭审中所做的陈述,通过证据的方式向法庭提供,至于其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根据经验法则来进行综合判断。
好的,我们来探讨第二个问题。
f二
拟制自认的审查
拟制自认是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对其不利事实的沉默,它能够产生与自认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拟制自认的法理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辩论主义、高度盖然性原则以及诉讼经济主义。拟制自认的适用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进行积极的陈述,从而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的真相。在实践中拟制自认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保持消极沉默的态度;2必须以法官行使释明权为前提条件。
构成要件一
我们来看一下第一个构成要件。拟制自认的基本特征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也就是保持沉默态度。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会经常发现,有时候当事人以不知道、不记得或者是不清楚作答的时候,能不能产生拟制自认的法律后果呢?
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来综合判断当事人做出此种答复,到底是基于客观的原因还是出于主观的故意而定。如果相关的事实既非当事人亲身经历、亲自感知的事实,其做出此种答复可以不适用拟制自认规则。那么反之呢,如果相关的事实是当事人亲身经历,亲自感知或者明知的事实,其仍然以这种方式来作答的时候,可以适用拟制自认规则。
f构成要件二
我们看第二个构成要件。由于拟制自认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所以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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