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f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