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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二章投票权数第三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
f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
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己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库、附属于住宅套房,不单独拥有投票权。第四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符合业主投票权清册的业主方可投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暂定由x人组成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及确定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顺序当
f选。”《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本届候选人定为X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建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方式定为: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不足x人,可以从自荐名单中推选;如果人员仍然不足,可考虑延期补充推选;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刚好x人,直接进入候选人公示阶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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