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范文)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大会形式业主大会:由各栋楼的全体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方法选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二章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一)每栋楼为选举区域推选一至三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二)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中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并签名确认。(三)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法:根据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业主推荐或业主代表自荐,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简历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业主公布。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七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八未发生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f四、本届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不得少于13人。第三章投票和选举一、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二、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三、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四、本次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