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可知,紧急避险必须是损害小利益,保护大利益。对于“被损害的利益”可以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是公共利益。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正确答案】D
f【答案解析】选项ABC错误。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据此,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选项D正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该原则在适用中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不再追诉。按照共同犯罪的处断原则,此处三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适当的。
8、《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一般认为,赌资就是参与赌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