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培训资料
2012年8月
王德强
1、“什么是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必备条件:①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②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③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④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2、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预防为主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要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作为根本目的和首要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达到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水平。“治”:包含治理和治疗两方面含义。对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过程,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治理;对已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保障。3、三级预防一级预防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体现: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放射、高毒等作业特殊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制度;特殊人群保护。二级预防早期发现病损,采取补救措施。体现: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者做出正确诊断,及时处理。体现: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制度;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4、防治原则:分类管理,综合治理5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知情权;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以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5)、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7)、参与职工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8)、要求赔偿权。6、用人单位的主要法定义务:1)、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2)、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的义务;
f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义务;4)、保证工作场所符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