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要求的义务;5)、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义务;6)、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义务;7)、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义务;8)、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义务;
9)、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义务;10)、设置报警装置和配置现场急救设施的义务;11)、实施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义务;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具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阶段,其防
护设施设计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
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做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
1、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竣工时其防护设施应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投产使用;
3、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作业场所的管理
生产布局合理: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
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线: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高毒
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或配置预警、报警装置,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及必要的泄险区。
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等应配置报警装置。
高毒作业还应设置淋浴间、更衣室和物品存放专用间。
工作场所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7、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
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全面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早期发现职业病危害,确定危害程度和类别,为工作场所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
治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卫生监管提供依据。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存档、上
报、公布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三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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