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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确保证适龄儿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杜绝疫苗因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不良损害和减少疫苗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疾病预防控中心由从事免疫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疫苗的储存、运输管理工作。接种单位也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
二、区疾控中心所进一类疫苗均由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由其用疫苗冷藏车负责运送;乡镇一类疫苗由区疾控中心使用冷藏设备放置有冰排及温度计的冷藏箱、冷藏包由疫苗运输车负责运送,或由各乡镇接种门诊派专车通过配发的冷藏设备放置有冰排冷藏箱、冷藏包进行运输。所有疫苗在运输到位后应马上放置于冷库冰箱、冰柜等冷链设备,保证疫苗质量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村级接种点领苗必须使用冷藏包和足量冰排。
三、二类疫苗在接收或者购进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向接种单位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五、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六、为保证合理使用疫苗,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区疾控中心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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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供应或分发疫苗,减少疫苗浪费。
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由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九、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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