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全县疫苗的使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安全实施,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疫苗储存与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生物制品领取、登记和分发管理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省、市、县的顺序,采取逐级申请和分配制度。未经申请和审批,不得分发。分发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⑵、我中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根据市疾控中心疫苗分发计划,有计划的领取一类疫苗和购进二类疫苗,在进行入库登记时,必须详尽的记录每批次入库疫苗的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入库温度等内容,务必保证其入库信息的完整性⑶、各预防接种单位疫苗领取实行单月申请制度。各预防接种单位于当月28日预防接种门诊日结束后将下个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领取计划报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科。领取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疫苗分配计划、疫苗库存情况和疫苗的储存能力上报。⑷、在下发各接种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我中心必须做好出库登记(包括疫苗的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出库温度等),同时各乡镇应做好本级的疫苗入库登记。⑸、各接种单位必须在本月的第一个接种门诊日前,将所上报的疫苗领回,以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
f⑹、疫苗分发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避免浪费。
2、生物制品出入库管理⑴、我疾控中心、各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对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⑵、我疾控中心、各接种单位接收疫苗时,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注明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及分发)单位、数量、价格、(购销及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⑶、我疾控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每月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3、生物制品储存⑴、我疾控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应定时核查本单位的疫苗库存数,如某一品种疫苗库存量不足本地区1个月使用量时,应逐级报告、申请疫苗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