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认为,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继续性的契约关系,而将租赁、借贷、雇佣、承揽等继续性契约归入终止权的客体范围。持后一种观点者则没有明确划分解除权与终止权的界限,而是将二者合而为一。这种观点反映的是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由此看来,上述观点关于合同解除权法律效力认识上的差异,是两种立法观念的差异。至于两种立法观念谁的价值更高,在此不做比较。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效果是将导致合同效力的消灭,而且其必须借助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才能达到消灭合同效力的效果,这使得合同解除权与具有类似效果的合同撤销权极易相混淆。自法理角度看,它们之间还是有重大的区别的。其主要区别有:1合同解除权主要针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撤销权撤销的则是有瑕疵的合同(系当事人在法律行为成立时的意思表示有瑕疵)(2)合同解除权乃是在合同成立和生效之后,合同完满履行之前,由于出现了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无意义的情况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使合同
f归于消灭的权利。其发生的时间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而合同撤销权在合同订立时既已发生,而不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才产生。三、合同解除权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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