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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违约而约定解除权的,其内容常表现为对法定解除条件的修正、缓和或补充,并使当事人在观念上对此明确化。比如约定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甚至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完了以后仍可解除合同(比如买回)等。
f其二、法定解除条件的出现。在法定的条件下赋予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律为建立有效的合同秩序而对合同本身进行的必要干预。当出现了某种客观的情况或者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而致使合同不可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已完全失去意义的情形下,如果任由合同继续生效,无疑将会扩大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的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使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无疑是一种公平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因而,在各国的立法中都明确规定如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当事人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条件的满足,并不必然引起合同解除后果的发生,需要当事人要求发生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权利才会发生。既然是合同解除权权利,必然会产生两种可能性,或者因为当事人依法行使其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者由于当事人根本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继续保持其效力。因此,合同解除权与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有着重大的差别的,我们在理解两者概念的时候应该注意区分。2、学理中合同解除权概念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我国学者对合同解除权概念的使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解除权乃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如旧中国资深的民法学家陈瑾昆认为:“契约之解除云者,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行使其依契约或法律规定所赋予之解除权,由其一方为意思表示,使为债权原因之契约发生与自始未存在相同效力之法律行为也。”台湾学者郑玉波也认为,“契约之解除者,乃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使契约效力溯及的消灭之意思表示也。”而广义的解除权除了包含狭义的解除权之外,还包括了使合同效力向着将来消灭的情形。如,王利明、崔建远认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具备合同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二、行使合同解除权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效果,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是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使合同溯及既往地解除;其二是认为它将引起合同关系自始或向着将来的消灭。之所以会形成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对合同解除权适用范围的不同认识。持前一种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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