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比较法学的比较,找出中外合同解除权的闪光点;最后,对上诉比较结果与我国合同解除权理论进行综合再次比较,找出我国合同解除权理论需要改进的地方,为其提出合理性建议。三、研究现状与基础从我国国内学者的呼声来看,对于我国民法中的合同解除制度做立法探析者并不少见;但是拥有论文和著述专就合同解除权制度展开集中研究的不是很多。而有些论文和著述中都已或多或少地涉及对合同解除权问题的分析,如已经为本文进行合同解除权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为本文提供理论保障。
第一节
合同解除权总述
一、内涵界定:1、合同法中法中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作为约束交易关系的基本手段,使其所拘束的当事人双方各自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即宣告完满。在此种情形下,合同可谓顺利走完生命而履行合同。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情况复杂性,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如此。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新的情况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再无意义时,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是各国法中一项十分普遍的制度。之所以能够解除合同,往往基于两种理由:一种为当事人事后达成协议。当认为合同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使合同得以解除,合同的不再具有拘束当事人的效力。这种情形是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最直接的反映。而另一种理由则是合同解除权的存在。所谓合同解除权,实质上指的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完满履行完毕之前,当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当事人所享有的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设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实现。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契约自由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又一体现。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见,当然可以就合同是否解除、何时解除进行预先的约定,其他人无权予以干涉。多数场合,当事人是为了防备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