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1、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被告人张在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就讲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钱花花。2、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提供的。被告人李在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钱,两把刀一共40元钱。3、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抢劫所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保管的。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没有认定为从犯,衡量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同案李的作用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f二被告人张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四次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张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