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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其他人未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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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授权,不得擅自启封。如果某主管在职务上有权替代来件所指名者,不接受本条规定的约束。第十一条文书的阅览原则:1.某文书被阅览后,阅览者必须签字,表示已经阅览完毕。如果有必要,可在文书的空白处填写阅览后的意见,并转给或交还文书的主管。2有必要在各部门传阅的文书,必须附上“传阅登记簿”,按“传阅登记簿”规定栏目填写,并最终交还行政部相关负责人。第十二条与各部门有关的文书,在处理意见上如果存在分歧,则由
文书的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上报或请示上级领导,由上级裁决。第四章第十三条请示审批
请示审批是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程序,凡公司经营重要事
项,都必须经请示,获得总裁审查、裁决和公文批复之后,方能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第十四条须请示审批事项如下:1.职务及重要人事安排;2.各种制度性规定的变更;3.重要契约的缔结、解除与变更;4.诉讼行为;5.与政府机构有关的各种重要的请求回执、申请等等;6.土地、建筑物以及事务所权利的购买与转让;7.大额馈送、谢礼、以及宣传广告费用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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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分支机构的增减与升降;9.预算与决算事宜;10借款与贷款,以及借贷银行的开设和变更;11.重要或高额物品的采购,不急用或不需要物品的转让或廉价出售;12.定期或不定期刊物发刊、修改与废除,以及费用开支的修订;13.有关公司经营的重要计划与企划;14.其他上述未涉及的重要事项。第十五条施。第十六条请示审批的事项,必须以提案文书的方式,经主管呈交总对请示审批的提案文书必须进行仔细斟酌,以便能顺利实
部。如果事情紧急,允许直接以非文书形式请示,但事后必须尽快书写请示提案文书上报。第十七条请示提案文书的内容包括标题、正文、理由、说明和附录。提案文书应一式多份,分送有关部门如业务部门、总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等。第十八条请示提案文书必须编号,注明起草者或请示者,所属分支
机构及部门,并签名盖章。第十九条请示审批内容一旦被上级认可并作出决定,则以请示提案
书(副本)替代批复返回,并请示部门予以执行。第二十条请示提案原本由行政部保管。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文书的整理与保存
文书按内容进行整理后,分为两类保管,一类是尚未完
结的文书,一类是可以归档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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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二条
全部完结的文书,分别按所属部门、文件机密程度、整
理编号和保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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