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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备案申请表,或者修改备案申请表,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第二十条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备案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备案申请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不予备案的,应当
f说明理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一式3份及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审时间。
第二十二条备案机关主要按以下条件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查:
(一)符合《目录》规定:(二)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三)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四)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三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算起。项目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原项目申报单位向备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备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于有效期届满之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建设的书面通知。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f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对应申请备案而未申请,或者虽申请但不予备案,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书》失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类型发生变化;(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及时抄报备案机关。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第四章其他管理第二十八条已经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中止建设。确需中止的,应由原项目申报单位向核准、备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备案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对中止该项目建设对国家安全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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