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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响及替代方案进行评估后,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九条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建
成后所形成的能力纳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监管体系,其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执行保密资格认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核准、备案程序和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申报核准或备案而未申报擅自开工建设的,已申报但未予核准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未经批准或同意擅自进行第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调整的,未经批准或
f同意擅自延期、中止建设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核准、备案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和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采取下列相应处置措施:
(一)责令改正;(二)通报批评;(三)将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者名单,并对社会公示;(四)撤销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五)责令停止项目建设;(六)吊销或提请吊销项目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营业执照;(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项目文件和开展项目审查评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草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
f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
求,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抄报国防科工局。
附件:1.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2.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
附件1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I、简要说明一、通用文本是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编写具体的项目申请报告时,如拟建项目不涉及通用文本中有关内容,在说明情况后,可不进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