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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局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有需要,应当以书面方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同意。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局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目录》规定;(二)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五)符合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六)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七)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且环境影
f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八)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九)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
算起。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
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延期申请,国防科工局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投资主体及项目单位股权结构变化、建设地点变更、纲领规模与能力变化等重大调整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防科工局提出调整申请报告。国防科工局应在收到调整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对应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或者核准文件失效的社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
f不得实施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已核准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及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第三章备案制项目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见附件2)。应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备案的,备案申请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应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备案申请表由项目建设单位一式5份报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第十九条备案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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