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各公司发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刑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在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照其要求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增值税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不动产、提供或者接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集团内各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局。集团内各公司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当按照主管国税局的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集团内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小规模
124
f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接按照流程进行办理。
第五条、集团内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公司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手续,并将批复手续报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本条例后续章节从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认证及缴销环节进行规定,集团内各公司财务部应严格遵守会计、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盘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六、开票机数量;
224
f(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第八条、《发票领购薄》是增值税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薄。第九条、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发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