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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社团章程需要变更的,应提前7日内向院社团联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自动申请注销时间为一学期一次,分别是5月1日至6月30日和11月1日至12月31日,(强制注销除外)其他时间段不允许申请注销。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院社团联提出解散申请,经院社团联和院团委批准后可以注销,并予以公告:(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二)分立、合并的;(三)社团被勒令关闭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荐产生,并报院社团联合会考核批准。社团负责人换届之前,院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二十四条需要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f(一)原社团负责人向院社团联推荐至少3名候选人,经院社团联合会考核后,从中选择一人,并正式予以任命。前任负责人有重点推荐人选的权利。(二)采用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新负责人。由原社团负责人推荐至少3名候选人,经院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召开全体社员大会,由院社团联合会监票,当场选举产生。得票最高者当选。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应依以上条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一)在院期间曾经受到院纪院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有课程不及格的;(四)不得在其它学生组织中担任职务;(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六条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的社团负责人,院社团联不予承认。第二十七条社团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二十八条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院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此权利受本条例保护。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的章
f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院社团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院社团联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三条退社和被开除的社员对该社团的财产丧失请求权。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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