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对“真实”的解释是: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有关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二是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必要。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因此,我们理解的真实性指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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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性。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合法”也有解释: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纳税人申报的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税前扣除的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从凭证管理角度考虑,发票作为最主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要接受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的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帐,是受理非法凭证。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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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性。从税前扣除的角度考虑,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税前扣除的支出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如果支出的发生既是为了经营目的,又是为了投资者个人目的;既与经营活动有关,又与非经营活动有关,就必须进行合理分配。合理性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会计惯例要求各项支出的确认要符合会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