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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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税局 作者:李强李文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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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在发生具体的扣除事项时,凭证成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和证明材料。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实际上主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从日常工作情况来看,纳税人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纳税人自制的内部表单以及外界取得其他各类凭证等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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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法规对于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规定很少,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就确定了在增值税征管中发票是“唯一、绝对的证据”的地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这些规定尚不能全面、有效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工作中,如何规范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一直是税务部门不断研究与探讨的课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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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税前扣除凭证存在的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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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常征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税前扣除凭证方面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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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属实但未取得合法票据,包括发生业务未索取发票、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取得假发票或白条收据等现象。这种情况最普遍,主要是由我国正常的经济往来中现金交易太多、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纳税人能不开票就不开票、消费后主动索取发票也未成为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假发票和白条收据泛滥等原因造成的,且普遍存在于服务业等营业税应税行为。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如由于建筑材料市场秩序混乱、管理不到位,造成建筑企业在购置黄沙等主要建筑材料时经常会无法取得票据,引发建筑成本的核算很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