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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3查看次数:549次
各市、县(市)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能。国家实行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审查审批,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所属县、县级市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审查审批制度。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经营区域,作为企业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从制度上把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以内,从源头上杜绝无序竞争现象和燃气安全隐患。经营区域划分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原来各地已审批的燃气经营企业,凡规模过小、发展较慢、经营不善、有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合并的合并。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从严把关,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换证工作。本《办法》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标准、审查审批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全省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而且对企业人员的专业和从业资格有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要求企业主要技术人员要拥有燃气方面的专业知识外,企业的法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安全管理、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拥有省质量技术监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交通运输、省安全生产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技能等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凡已具备新标准条件的、能够马上就位的,要按照程序抓紧办理新的许可手续,换领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暂不具备新标准条件的、又不能马上就位的,可暂缓就位,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补充完善,但暂缓就位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换证后,原许可证、运营证、资质证、汽车加气经营批准证书等一律作废,由各市燃气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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