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换证工作时间从2012年5月15日开始,到10月15日结束。
三、加强管理,从严把握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对于新申报的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条件进行审查审批,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从事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正确运用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来强化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全
f面准确把握好本《办法》所明确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落实到实处。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严把每个环节关,确保每件许可事项都能靠得住,经得起考验。燃气安全事关民生、事关全局,一定要把燃气安全的检查监督作为燃气经营许可日常管理的重中之重,狠抓落实,不得懈怠,保证燃气经营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五、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所辖县(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和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将所辖各县(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等备案资料统一报省厅备案。省厅将加强督查,发现违反本《办法》擅自颁证的行为,将严厉查处,对有关负责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中央驻辽企业、名称冠以“辽宁”等字样的燃气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