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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
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黎旭光,男,54岁,家住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枫子巷9号。被申诉人:孙显明我要申诉,因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赣经终字第19号判决书,违背事实依据。公然采信被告孙显明伪造的证据。并在审判书上做为极为重要的证据,以多次引用采信,使整个案情黑白颠倒,是非不分,剥夺了本应属于我的合法权益。事实情况如下:(见复印件3)一、“限欠款月底到位,投股30万成立。孙显明97225”此字样是在1999年春节过后,我与孙显明发生意见,我在鄱阳县公安局告孙显明侵占财产罪后,伪造添加上去的而不是1997年2月25日签字,与我借条上伪造证据签“扣股金”是同一时间(见复印件16)。而且日期也能分辨,同时签字怎么会有两个不同的2月的2(见复印件3,红笔勾划)现在的复印件都可以用肉眼分辨清楚“已投叁拾万元整,孙显明97225”字迹较粗:而“限欠款月底到位投股叁拾万元成立孙显明97225”字迹较细,不用看原件一眼都能分辨真伪,如看原件,伪造的痕迹更能辨认清楚,就是这些伪造的证据,我在申诉书上,庭审期间多次声明,这是伪造的证据,要求作司法鉴定,法官徐坚不以采纳。二、采信伪造证据(见我所有的借条复印件)“支孙”或“支孙显明”都是原件时间所写,但是“扣股本”三个字都是我告孙显明侵占罪后,1999年3月份,伪造添加上去的,孙显明已在鄱阳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中承认。孙显明就是凭“扣股本”伪造证据作了一个实收资本帐见复印件(25262728)孙显明自己清楚借条只能记个人往来账,只有“扣股
f本”才能做实收资本账,所以他在我所有的借条上伪造添加一个“扣股本”三个字,我根本没有看见这三个字,更不是孙显明当时所写,就是这些伪造的证据将我个人的投入股本以“扣股本”被孙显明一一扣除。三、没有哪一个法官会采信用借条做为剥夺当事人拥有股权的合法权利,根据当事人自知的原则,1997年2月当时如果不承认黎旭光的股权可以不接受股本,当时将如数退还,当事人孙显明不但不退还黎旭光的股本,还将黎旭光所借七栋房产作为入股抵押,直到3年后才说黎旭光不是股东,以上事实法官徐坚不予采纳。四、徐坚法官不顾黎旭光没有在此公司领取一分钱的工资的事实,哪有员工不拿工资的道理。此事也能证明黎旭光不是员工,是股东,此事实徐坚法院也不予采纳。五、股东的权益是在双方同意下,退股或转让不是哪一方私自就能决定的,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时签字方可合法,而不是单方偷偷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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