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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县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合同编号410821
甲方: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合同如下: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宣传、执行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动人口管理规定。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3、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每三个月免费为流入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4、免费为流动入口发放避孕药具。5、为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6、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7、与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流入甲方30日内及时交验《婚育证明》,并接受服务管理;离开甲方辖区时,应在3日内到甲方注销档案。4、自觉接受甲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执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定期参加每季度的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每两年一次的妇科病普查。5、配合房东做好计生、治安等情况的登记检查工作。三、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2、乙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征收。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起生效。甲乙方:(盖章)方:(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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